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情况,其中披露,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且开始呈现职业化的倾向,借贷资金用途正从以往的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不仅如此,在民间借贷纠 ...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情况,其中披露,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且开始呈现职业化的倾向,借贷资金用途正从以往的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不仅如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诚信缺失现象普遍,甚至利用原被告“手牵手”的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一中院的调研显示,该院自2010年至今,每年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总量稳中有升,但涉案标的额却有明显增长,四年间增长比例达176%,且从单个案件来看,诉讼标的额从一两千元到上亿元人民币不等,因资金用途不同而数额差距巨大。不仅如此,在这些案件中,民间借贷明显已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涉企业借贷案件增长约41%,约有5%的案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据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介绍,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其中还不乏企业借用个人名义出借款项,企图在特定历史时期规避企业间拆借合同或放贷合同的效力性问题。
与此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仍是一个突出问题,例如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却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即使提供书面证据却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事实上表述不明确等。还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欠条中写的借款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这些“情债”、“赌债” 事实更加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民间借贷诚信缺失凸显
据孙小平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虚假诉讼也呈蔓延趋势,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隐瞒、编造案件事实、一二审陈述不一致、证人虚假作证、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等情况比比皆是,甚至还有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文书,从而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目的。
在杨女士诉林先生子女偿还债务一案中,小关和小刘都是林先生的后代,其中小关为林先生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小刘为林先生与谢某同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林先生去世后,小关和小刘各自继承了30万元存款。可不久后,杨女士便将小关和小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林先生生前债务60万元。
一审过程中,小关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后小关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杨女士实际上是小刘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诉讼发生在小刘和小关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小刘又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小关也对小刘表示认可的债务并不承认,因此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我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尤其集中发生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利用其与儿女单方书写的虚假借条起诉夫妻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期待以此弥补离婚带来的损失。”孙小平说,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凸现了社会诚信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审时会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产生的根源等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隐蔽高利贷现象普遍
一中院的调研还披露,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孙小平说,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隐形借贷”的交易方式不断翻新,例如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或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同时,收取对方从该笔借款中返给自己的高额利息,俗称“砍头息”;或者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但将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多次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利滚利”,牟取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高利贷;或者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即在名为其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项下,收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等。
不仅如此,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涉及到集资诈骗、买官卖官、传销等资本运作。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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