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机构须每年向央行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多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昨日正式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意味着民资申办征信机构也有章可循。目 ...
个人征信机构须每年向央行上报业务开展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多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昨日正式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意味着民资申办征信机构也有章可循。目前征信机构基本为国有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中国首部征信业法规,经过十年酝酿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发布的《办法》则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主要对征信机构设立条件进行了细化。
早在条例出台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传出消息称拟筹建征信公司,并组建专门的筹备小组,昨日一位接近平安集团的相关人士对早报记者透露:“目前还在筹建中,暂时还未向央行正式递交申请。”
个人征信机构
设立分支门槛放宽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业。
央行昨日表示,本着细化和补充《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在《条例》的基础上,《办法》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制定了松紧差异很大的设立条件。
在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条件的方面,《办法》规定,除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等三个新增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事实上已经在原则上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管理规定。在满足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四个条款的基础上,还需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即央行)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此外,与今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有所放宽:取消了“提交申请前一年盈利”的硬性条件,只需满足“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两个条件。
相较之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宽松了许多。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在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即可。
明确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同时对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办法》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央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此外,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央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央行;逾期不缴回的,央行应当依法收缴。
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也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机制。
其中,个人征信机构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央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征信机构出现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被大量投诉、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以及央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时,将被央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旦被“重点监管”,意味着央行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此外,信用信息系统不过关甚至可能会面临吊销执照的风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央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央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P2P类公司感兴趣
“现实情况看,征信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还是央行统一的征信中心,同时有一些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做补充,但市场上做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并不多,而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则少之又少。而需求缺口是存在的,特别是P2P网贷公司更是对征信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这也是平安等金融机构想介入的原因。”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个人征信机构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一系列环节以及退出机制方面的要求已经相对非常严格,但在《条例》出台后,仍有不少机构对个人征信机构展现出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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