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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规定邮企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5万元

来源:网络 2013-11-14 22:22:3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了这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了这样的立法规定。

  近年来,伴随着邮政业服务民生、服务生产的基础性作用日趋突显,在一些地方邮政设施规划、建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另外,快递企业业务量增速快,许多企业面临新建场地一二年后就达到饱和,无法满足业务增长需求等问题,导致快递企业频频搬迁,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行业稳步发展,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事情也屡屡发生。为此,沈阳市出台《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

  记者注意到,《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共计6章40条。其中第21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服务时,不得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不得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第22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违法扣留用户快件,也不得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沈阳这部条例还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如发生这样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确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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