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主要有:2012年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在个人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主要有:2012年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在个人主体识别用居民身份证号的基础上,2012年全面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识别标识,同时推进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和各部门可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逐步完成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尽细致的分类,确定信用信息使用范围。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加强机制建设: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的政务信用信息档案体系,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共享覆盖各类主体;完善各征信系统,实现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在行政管理行为中,切实体现对诚信相关内容的考量,奖优罚劣,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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