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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是收集和使用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12-04-17 21:00:28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旨在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旨在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涵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破坏了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机关的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效率。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对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每个人和每个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提供给信用记录的使用者,使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受到惩戒,使有良好信用记录者得到激励。这种制度安排和机制的形成,可以使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每个人和每个机构都珍重自己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从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各领域的信用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和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个人和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记载,即信用信息。它是经济社会主体了解利益相关方诚信和信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激励或惩罚措施的前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信用记录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从记录对象来看,可分为个人和机构信用记录两大类。从记录的内容来看,可分为经济信用记录和社会信用记录两大类:经济信用记录包括履约、产品质量、纳税、偿还贷款等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记录包括教育、治安、科技、司法等信用记录。从信用记录收集渠道来看,可分为政务信用记录和非政务信用记录,政务信用记录是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非政务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记录必须做到全面、持续、及时、真实、口径统一。信用记录愈全面、持续,对信用主体做出愈客观的评价,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就愈大。社会信用记录只有真实、口径统一并及时反映,才能提供使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记载着个人和机构信用信息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各类机构之中,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需求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个人可能关心某企业的产品质量,银行可能关心企业或个人的信用风险,国家行政机关可能关心其履职过程中涉及主体的信用状况等。把不同的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内容在制度或机制上做一安排,使三者统一起来,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使用者,称为信用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征信两个部分。信用信息共享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多个使用者的制度安排。征信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加工整理,对外提供给使用者,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风险的活动。二者的区别,首先从信用信息收集来看,信用信息共享可能只涉及信用主体某一方面的信用信息;而征信收集的信用信息较全面,因为它要对征信主体做出信用评价。其次,从信用信息使用者来看,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使用的对象是群体;而征信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一对一的。再次,从提交使用的内容看,信用信息共享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强调真实,可能并不都强调加工整理;而征信提供给使用者的是经加工整理过的信用信息。

  要根据信用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内容把三者在制度上统一起来,大体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一是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二是行政机关信用信息的内部互通,三是完善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形成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机制

  收集信用信息,畅通与使用者的渠道,目的在于使用。合理使用信用信息,使守信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惩戒,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愈大、使用愈合理,特别是对失信惩戒愈严厉,失信成本愈高,对信用主体的约束愈大,信用信息发挥的作用愈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建立信用记录,合理使用信用记录,形成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从信用记录收集、使用业务链条来看,它涵盖了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主体,既有自然人、企业,又有行政司法机关;从社会信用记录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社会信用记录使用和管理方面来看,它也同样涉及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安排,实现和保障社会成员诚信的目标。这些安排主要包括: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对于信用行为的促进和保障以法律和相关制度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相继颁布了一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但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及地方规章建设水平不一,有的还相对滞后。

  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规范;三是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自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等。

  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为信用信息联网共享打下技术基础

  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是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流动的前提。一是要制定国家信用标准规划,包括信用信息目录,从总体上把握信用信息标准化的目标和技术路径,建立国家层面的开放式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二是鼓励各部门以国家标准为准则,制定部门信息标准。三是成熟的部门标准通过相应程序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实践方式推动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总之,对各部门可公开或可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记录目录、数据内容和格式标准。

  同时,要制定和推广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信息主体分为个人和机构两大类,制定和推广个人和机构信用代码,是为了归集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代码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机构信用代码应在现有各种机构代码的基础上设计一个“桥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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