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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美欧金管深入合作 重点指向信用评级

来源:和讯网 2012-04-17 15:34:19

2012年3月23日,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分别与欧盟ESMA、开曼群岛货币监管局就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以期降低未来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值得关注的是,SEC与ESMA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除了在正文中对所有金融机构作普

  2012年3月23日,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分别与欧盟ESMA、开曼群岛货币监管局就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以期降低未来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值得关注的是,SEC与ESMA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除了在正文中对所有金融机构作普适性规定,还以附件形式对信用评级机构作了几点特别规定:一是注册工作的协助。当一国已注册评级机构向另一国申请注册时,后者须通知前者,而前者须尽可能向后者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该评级机构的注册信息。二是主动协助和事先通知义务。一方应当尽力就以下事项尽可能事先通知对方:本国监管政策将发生对跨境评级机构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跨境评级机构的运营环境、资金来源、管理内控机制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针对跨境评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如执照的撤销、暂停和更改,授权及注册;暂时或永久禁止将跨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用于监管目的。三是信息交换。一方可通过书面请求对方提供相关监管信息,如监管机构掌握的评级机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流程和监管机构所作的监管检查报告。该附件还规定,如果欧盟议会不确认或否认美国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与欧盟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等同,即不认可美国评级监管制度的可认证性,则该附件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终止。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SEC就陆续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截至2012年3月23日,SEC已和约四十个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形成合作关系。其主要以签订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合作:第一,就跨境主体的监管工作进行谘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第二,就证券欺诈行为的跨境调查、追诉以及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进行跨境合作;第三,由SEC向其他国家提供监管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援助。此次SEC与ESMA等国的谅解备忘录即属于第一种形式。

  从内容来看,SEC与ESMA在备忘录附件中对评级机构作了较一般金融机构更为深入的合作规定,体现了危机后对于评级机构的重视。事实上,这一合作对于美欧双方均有利:一方面将为ESMA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很大的便利。目前在ESMA注册的29家评级机构中,有17家机构为穆迪、标普和惠誉设在欧盟各国的分支机构,要全面掌握受监管主体动态,与美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就显得很有必要。另一方面,附件将欧盟议会对美国可认证性的认可作为附件生效一年后是否持续有效的条件,这很可能是SEC欲借此促使ESMA尽快认可美国评级监管制度的可认证性,以促进境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在欧盟境内使用。

  在金融全球化逐渐深入的今天,尤其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已成为各国共识,我国在积极推动评级机构“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应重视与国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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