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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送二奶 妻子怒讨房产获法院支持

来源:新闻晚报 2012-02-29 23:34:23

晚报讯 原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庞女士,知道了丈夫胡某为“小三”徐莉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9350.5元。日前

  晚报讯 原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庞女士,知道了丈夫胡某为“小三”徐莉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9350.5元。日前,闸北法院做出支持庞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庞女士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6月左右,胡某与徐莉之间经常往来。 2010年3月,胡某从招商银行(微博)转账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定金20000元。 4月,胡某和徐莉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 人民币2678701元,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莉。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浙江商业银行金卡中心转账2440000元、广 发银行转账88701元、招商银行(12.87,-0.07,-0.54%)转账130000元。 10月,庞女士发现胡某和徐莉的不正常往来后,胡某和徐莉之间不再往来。

  审理中,庞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莉,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莉返还购房 款。法院审理查明,庞女士于今年初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胡某和徐莉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后庞女士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被 告胡某在未征得原告庞女士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胡某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被告徐莉明知被 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被告徐莉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莉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 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莉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且被告胡某与徐莉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因此,被告徐莉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 告徐莉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徐莉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应视被告徐莉对自己权利放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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