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近日,一名空姐与乘客在纠纷中受伤再次引发民航业设置“黑名单”的讨论。(《广州日报》2月23日) 航空公司限制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早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但是,
报道:近日,一名空姐与乘客在纠纷中受伤再次引发民航业设置“黑名单”的讨论。(《广州日报》2月23日)
航空公司限制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早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但是,由于民航设置拒载乘客“黑名单”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因而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必须遵守一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
以美国为例,虽然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设置乘客“黑名单”拒载某些可能威胁航空安全者的权利,但是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有十分严格的选择标准,而且必须与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更重要的是,美国的“航空黑名单”需要在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航空黑名单”,不但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国家民航局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从而导致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显然,在此情形下,任何航空公司如果单方面设置乘客“黑名单”,不仅无法服众,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我国的“航空黑名单”要与国际接轨就应该全面接轨,而不能让航空公司只选择“接轨”权利却不“接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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