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检查下你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要遗落在车上。”这是在乘坐出租车下车时经常听到的善意提醒。而家住万航渡路的刘先生却另有一番遭遇——钱包掉在了车上,司机不但不承认,还私自使用了自己的油卡加油。
钱包掉车上的哥称没看到
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刘先生在镇宁路拦下一辆车牌为沪EW0329的海博出租车,准备前往锦江饭店赶饭局。在到达目的地后,刘先生准备用交通卡付费。在拿卡的过程中,虽然刘先生感觉口袋中有东西掉出,但为赶时间他只是粗略望了一下脚底后就下了车。
下车后,刘先生摸了一下上衣口袋,果然,钱包已不见踪影。回过神的他再次抬头时,发现出租车已起步开动。刘先生边追边叫,但出租车却越开越快,最终消失在车流当中。
刘先生立即拨打了海博出租车公司的电话报失。在一个多小时的等待后,公司回电告知,已联系到该车驾驶员,但驾驶员称未发现车上有任何遗忘物,刘先生随即打了“110”。
视频找到的哥拿钱包证据
刘先生多方寻找,一直无果。多次梳理后,他认定钱包就是在拿交通卡付费时掉在了出租车上。他决定自己找线索。
钱包中的失物,除现金和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外,还有两张油卡。几天后,刘先生查到两张油卡在一家加油站内被扣除了1094.94元。很快,刘先生就从加油站的监控视频中找到了使用其油卡的人。录像资料中显示的正是他乘坐的出租车驾驶员。
证据面前,的哥终于承认是自己拿了刘先生的钱包。刘先生想,海博公司在处理此事的态度上轻描淡写、且偏袒驾驶员,他对此不满,故未去领取失物,最终将海博公司告上法庭。
钱包内现金数法院采信原告
刘先生认为,的哥是公司员工,自己坐车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驾驶员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理应由被告返还自己的失物并赔偿损失。刘先生在诉求中除要求返还钱包中的现金1800元及油卡费用2400元外,还提出了包括误工费等赔偿。对此,海博公司却认为自己很冤,应由驾驶员赔偿。公司方同时表示,驾驶员事后称当时钱包内的现金数为1030元,并不是刘先生所说的1800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运输过程中,乘客的随身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承运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后,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或上交。但驾驶员隐瞒刘先生钱包遗忘在车内的事实并在事后挪用,存在明显过错。
对于钱包中现金数量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诚信有问题,而刘先生所述的现金数额也在合理范围之内,所以采信了原告的说法。法院判定海博公司返还刘先生原钱包所有物品及现金,并赔偿共计1100余元。
海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刘先生已安全到达目的地,两者间的合同义务已结束,乘客的钱包应自己保管,造成丢失是乘客大意所致,公司无过错。而且使用油卡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刘先生的损失应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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