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不断有很大的声音在呼唤放开“民间信贷”,从高利贷有益论、到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讨论、再到对吴英“非法集资罪”的质疑,其实质都是关于“民间信贷”是否应该放开
近一两年来,不断有很大的声音在呼唤放开“民间信贷”,从高利贷有益论、到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讨论、再到对吴英“非法集资罪”的质疑,其实质都是关于“民间信贷”是否应该放开的问题。和任何问题一样,有人看到了成功后的收益,有人看到了失败后的恶果。这些都是事前必须的认识。
笔者认为,放开“民间信贷”,固然有其有益的方面,如:民营企业更易获得资金、打破金融业的垄断、促使利率市场化、中小投资者可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等等。
但是,放开“民间信贷”,也有其诸多无解的难题。
问题一:民间资金需求都是合理的吗?现有主张放开“民间信贷”的人,似乎都认为民间资金需求都是合理的。其实不然。拥有有效订单的企业,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说是合理的。但在生产能力普遍过剩的情况下,还在不断地扩大投资,实际上是不合理,向投资者承诺的预期收益也是不真实的。比如,在当前形势下,我想集一大笔资金来囤地投资,这样的资金需求是合理的吗?应当放开“民间信贷”来满足这样的资金需求吗?
问题二:民间投资真的能够带来高回报吗?现有主张放开“民间信贷”的人,似乎都认为:只有把资金交给企业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增益。从来不说,企业家的成功是或然性的,其成功的概率并不高。
问题三:“民间信贷”危机是孤立性的吗?如:经济景气时期非理性投资性质的“民间信贷”,经济不景气时期“饮鸩止渴”式的借贷,连环借贷的网络化,等等。一旦出现危机,其后果就必然是整体性的,而不是个别性的。这一问题,主张放开“民间信贷”的学者,并没有关注,也没有给出防范的预案。
问题四:“民间信贷”是“善意”的吗?很多为吴英案辩护的人,都认为吴英的集资是善意的。庞氏之局,有主管善意、客观恶意的,也有主客观都是恶意的,但其结果都一样。
笔者主张,即使放开“民间信贷”,也应有较强的限制性。“借贷”目的,应仅限于有订单条件下的流动资金需求;“信贷”,必须有质押物,且仅限于法律认可的质押物;“集资”对象,应仅限于为解决自身就业而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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