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420万元,担保发生的费用竟高达243万余元,占贷款本金420万元的57.91%。1月1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信用担保纠纷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据了解,在信用担保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业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
贷款420万元,担保发生的费用竟高达243万余元,占贷款本金420万元的57.91%。1月1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信用担保纠纷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据了解,在信用担保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业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
2007年和2008年,德州某担保公司分别为两家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成两家企业分别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和12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如期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了420万元的贷款。其后,担保公司将这两家企业告上法庭,一审后又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逾期担保费按未清偿贷款本金以保证人标准费率上浮100%实时计收;代偿违约金按代偿金10%一次计收;代偿利息按未受清偿代偿金以每月千分之二十的利率计收。根据这些约定,担保公司为两家企业偿还了420万元的贷款,两家企业要支付担保公司6632360.05元。即,贷款420万元因担保发生的利息等费用2432360.05元,占贷款本金420万元的57.91%。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费用是否过高?担保公司认为,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借款人失信没有按期还款,约定的利率高是对借款人的处罚;而且,利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两被告企业则认为,当初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是在市场无变化、认为能偿还的情况下签订的,后来市场发生了变化,代偿金这样高显失公平。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平衡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企业偿还担保公司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5165000元。
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民介绍,自去年以来,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追索担保费纠纷案达10多起,涉及银行贷款金额8000多万元。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可以发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目前担保业收费名目繁多,贷款人失信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后,贷款人要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预期担保费、违约金、贷款利息等等,往往是贷款1000万担保费用超过500万,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刘民认为,信用担保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目前担保业收费乱象无异于“饮鸩止渴”,将严重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要保护担保公司的积极性,也要防止贷款人负担过重,如何平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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