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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不断有商家使用“某某指定”、“某某专供”等作为广告的用语,用“专供”的包装来忽悠消费者。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或是商品标识,其实就是利用消费者追求高档、稀缺的心理,借此扩大销路。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7条“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文,商家不得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霍山县工商局在打假专项行动中,把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针对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加大商品标识、广告、销售宣传监管,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超市等销售场所,不得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营造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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