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这些信息既有企业基本信息,比如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也有提示信息,比如法院判决执行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这些信息既有企业基本信息,比如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也有提示信息,比如法院判决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禁止信息和荣誉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三种方式进行披露的。其中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只限于企业高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征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条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能通过查询方式来披露。个人提示信息中不良记录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它将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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