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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窄化社会诚信

来源:网络 2011-11-15 12:03:14

目前,对于诚信与信用,存在概念使用的含混现象。尽管二者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但不能混用,尤其不能把诚信直接等同于信用。诚信与信用至少有三方面的区别:在概念的外延上,虽然诚信与信用都是指承诺与践约的伦理关系、规范要求、行为品德,但诚信泛指所有

   目前,对于诚信与信用,存在概念使用的含混现象。尽管二者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但不能混用,尤其不能把诚信直接等同于信用。诚信与信用至少有三方面的区别:在概念的外延上,虽然诚信与信用都是指承诺与践约的伦理关系、规范要求、行为品德,但诚信泛指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中由承诺形成的伦理关系,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学术研究、公共生活等领域中与承诺和践约相关的一切伦理关系,同时也包括人们对社会理性凝结出的制度的遵守而形成的特定伦理关系。信用主要是指经济活动领域中,出于对承诺的信任而以一定的利益让渡和偿还为条件而形成的经济伦理关系。在强调的侧重点上,诚信不仅看重人们对承诺、合同遵守和践履的结果,而且也强调对诚信道德规则本身的认同和自觉服膺,具有德性伦理的特质。信用更看重行为结果的合规则性,即是否实际履行了承诺或合同,而不追问人们履约动机是出于道德责任还是出于免除惩罚的利益考虑,具有功利主义的后果论特征。从文化传统来看,诚信延续了中国传统道德德目,强调诚是信的道德基础,行为主体具有“诚”的内在品质和信念,才会有“信”的价值取向和外在行为方式,即诚于内,信于外。信用更具西方德目的传统,偏重守约行为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更注重外在制度的规约与惩罚。
 
  显然,把诚信等同于信用,是对诚信的窄化,不利于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首先,经济领域的信用主体,不单具有经济人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社会人的道德属性。事实上,人的基本道德素质是经济信用维护的根本,因此,不能光强调信用法律和管理而忽视社会诚信的建设。其次,缺乏“诚”的内在品德支撑的“信”,即单纯强调守约行为结果的信用,易于导致个人功利的价值相对主义,表现为对己有利的契约就遵守,对己无利或失约的利益远高于惩罚的风险,就会践踏信用规则而发生欺诈、投机、违约等悖德行为。再者,民族文化的主体归属性以及民族道德文化的相对独立性,预制了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尊重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中国传统诚信道德文化,强调“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注重发挥社会个体良心、信念等内在机制的约束性,因此,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绝不只是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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