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偶读王安石《商鞅》一诗:“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一代名相王安石借商鞅以百金立信之举昭示了诚信的重要,个中之深意,呼之欲出,令人回味悠长。 古往今来,诚信乃
古往今来,诚信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利器,是为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亦为交友之基、为政之道,更为经商之魂、心灵之良药,益处之多,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无论在过去,或是现在,亦或是未来,诚信之重都不言而喻。
对肩负司法服务重任的人民法官而言,诚信无疑是必不可少的品德要素。皆因服务发展大局离不开法官之诚信,维护民众权益离不开法官之诚信,审判执行服务离不开法官之诚信,化解矛盾纠纷离不开法官之诚信,树立良好形象离不开法官之诚信,提升司法公信离不开法官之诚信。在法院司法服务的世界里,诚信可谓无处不在,亦无所不重。
法无诚信不立。法者,定纷止争也。法律无诚无信何以定纠纷?又何以止诉讼?《明儒学案》云:“一诚足以消万伪。”《淮南子·说林训》亦云:“人先信而后求能。”法亦然。但法之诚信何在?在人民法官不辞辛劳之服务,在司法服务排忧解难之努力,在判决裁定公正无私之要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面对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法官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官当诚信司法,时刻以诚信把握服务方向,时刻以诚信凸显服务职能,时刻以诚信实现服务目的,让司法服务大有可为;法官当克己正人,不断筑牢抵御诱惑的思想防线,切实夯实拒腐防变的廉政根基,始终谨言慎行,确保自身言行符合法官之身份,符合服务之要求。
法官无诚信亦难立。诚信之于法官,乃是为人处世必备之优良品格。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试想之下,身负定纷止争之神圣职责、手握裁断纠纷之重要权力的人民法官,倘若身无诚信之品德,其言其行将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裁决也将如空中楼阁一般,不足为民众信也。如此一来,法院的司法公信也将随之丧失殆尽;长此以往,民不守法循法将成风,法将不法,后果之严重可想而知。故,为法官者,当为坚守诚信之斗士、传承诚信之先锋、弘扬诚信之楷模,时刻以诚为基、以信为本、抱诚守真,待人以诚恳友善,处事以清正廉洁,断案以公正无私,服务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为民谋福祉、保权益,此乃法官之责、民众之福。
法无诚信,将无法治可言;人无诚信,则无立足之本。不管时移世易,风云变幻,法官诚信之心不可改变,当始终内化与心,外化于行。法官只有信仰自己的职业,以诚实守信之良好心态做好本职工作,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官被民众普遍尊敬、法律被民众奉为神明、法治成为社会常态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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