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0年农历正月初7,靳某将其所有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租给王某使用。王某租用几个月后要求购买该车,经协商,靳某与王某于2010年9月9日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协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0年农历正月初7,靳某将其所有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租给王某使用。王某租用几个月后要求购买该车,经协商,靳某与王某于2010年9月9日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协议》并约定:“靳某将其所有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出售给王某;车辆价款为28000元,2010年9月底给付10000元,余款年底全部付清;靳某在收到车款后1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王某承担”。但王某应给付的购车款早已逾期,经靳某多次催要,王某既未支付购车款,又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于王某这样不守诚信,置法律于不顾的态度,靳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付清购车款并办理车辆过户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协议签订时靳某已将出售的车辆和相关证件交付给了王某;王某收到车辆后至今既未给付购车款,又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行为显属违约。故法院对原告靳某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靳某车辆款28000元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中的王某无钱可以不买车,何必签了合同不按约定的执行,车子到手不付钱。对于这种爱耍无赖、豪无诚信可言的人,只有用法律的武器来对付。人人都应警惕那些不讲诚信的人,社会需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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