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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催生国内首款女性婚姻保险

来源:羊城晚报 2011-10-28 17:33:24

以“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假如被保险人25岁,选择缴费20年,每年存进17510元,保险期间50年,主附险保额分别为2万元和10万元,被保险人(

  以“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假如被保险人25岁,选择缴费20年,每年存进17510元,保险期间50年,主附险保额分别为2万元和10万元,被保险人(婚姻中的女方)可以获得如下保障:26岁开始,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当年有效保额×所经由保险年度数÷100,共领取50次,每年递增;20年后返还已交保费350200元,以及终了红利。保险期间,女方可享有39种一般重疾和3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障,保障额度10万元;两种女性特定疾病保障,每种可额外赔付2万元,最高额可达4万元;6种女性特定疾病手术保障,每种可额外赔付1万元,最高保额可达6万元。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商家也嗅出了其中的商机。针对该司法解释“弱化了女性婚姻权益”,一款专门针对已婚女性的保险问世。由于保障对象是已婚妇女,因此被认为是国内首款女性“婚姻保险”。

  这份保险计划乍一看和普通的女性保险类似,属于分红型年金保险,可以附加重疾险。但是投保范围做了严格的规定,该险种被保险人必须为女性,投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投保人投保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买保险产品,解除婚姻时,保单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妻子本人,保单也会因“夫妻共有”而面临分割。而该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部归属女性。根据保险合同设计,该险种约定权益归属只为女性,万一婚变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方。此外,这款女性婚姻保险在条款设计上鼓励婚姻持续。“换言之,婚姻越稳定越持久,赚的钱也就越多。”据介绍,该险种在售卖时,明确要求投保人出具正规合法的结婚证明,在每年存取同等保费的情况下,婚姻持续时间越长久,返还保险金额就会越高。

  不过,虽然有着保障婚姻的旗号,也有人质疑这一险种可能是旧瓶装新酒。由于附加的重疾险也规定了女性特定重疾的定义以及女性特定疾病的定义,实际上与市场已经有的女性类保险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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