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推进司法
有更大作为,法官要诚实用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的使命就是对法律负责,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依照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做到尊重现行法,适用现行法,守护现行法。 在裁判中适用法律上,必须坚持处理实体问题适用实体法,处理程序问题适用程序法,要做到论题与法律条文的主旨之间对应性严密,要做到裁判结果与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意相一致。法律是国家公器,天下利器,利器用好了,是福,用得不好,就是祸。作为“身怀利器”的法官,必须不折不扣,严格依法行事,做到法有所授而为之,法无所授而不为;决不能为我所用,视法律为橡皮泥,将其任意揉捏,更不能打擦边球,闯红灯,弃法而去,超越法之上,肆意妄为,滥用“利器”。否则,整个法治社会所依赖的法治体制就会崩于一溃,诚信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掌握着经济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归属等裁判大权,其适用法律能力的高低对错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程度,决定着法治力量在社会诚信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法官要不负众望,必须诚实用法,诚实用法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我们期望,法官在打造诚信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更大作为,要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管子在《明法》中讲道:“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但作为一个凡人在审理案件中难免会犯主观臆断错误。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以诚实正直的心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案件时不可有先入为主思想,且在整个案件中保持中立,在聆听全案和双方当事人辩论之后方作出判断。决不以个人喜恶分好坏,不凭感觉辨是非,不允许私欲主宰自己。
有更大作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公正的精髓。古今中外,从商鞅的"刑无等级",到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挠直,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是毫无偏私的中道的平衡",到卢梭的"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平等与公正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当事人富贵或贫穷,高贵或卑微,执法人员都应当予以尊重,不以貌取人。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持守着忠诚于法律和良知的信念,在正义面前一视同仁,既不因怜悯而偏袒穷人,也不因好感而偏袒富人。
有更大作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诚信建设增砖添瓦。在诚信建设中,司法机关要立足审判执行职能,通过司法活动维护诚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全方位扩大司法裁判维护诚信的社会效应,捍卫社会诚信的最底线。在民事商事方面,要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倡导新风尚,促进邻里家庭和睦信任;依法调节、引导社会关系,促进人人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完善诚信建设方面的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深入开展联系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制定信用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完善诚信有序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过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行政审理上,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政务公开,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专项工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诚信政府建设,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在法制宣传上,要通过媒体定期发布法院审理的失信典型案例,通过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来达到教育和惩罚的效果,增强全民诚信意识;而对守诚信的善行、好人除予以保护、尊重,还要广泛进行宣传,以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鼓励人们做好事,激发人们的善良心,唤醒国人道德良知,为社会诚信建设鸣锣开道。
有更大作为,要抓好“司法为民”教育。法官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受托于党的期望,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理所当然地应服务于人民。我们要通过“司法为民”教育,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谁掌握审判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工作中既要严肃执法,也要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不能以权压人,以权欺人,滥用权力,要努力改进审判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让公民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维护人的尊严。为此,要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举措,倾情打造亲民诉讼的宽松环境。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积极回应民意的正当要求。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进一步探索司法高效路径,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提速增效。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使自己的工作真正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
有更大作为,要坚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司法公正是社会良知的底线,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也说:“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当社会全体成员将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他们的职业素质如何,道德素养如何,是否值得公众信赖并依托,就成为了社会正义真正实现的保证。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的诱惑日渐增多,腐蚀与反腐蚀斗争更趋激烈。如何做到拒腐防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对每一个党员都是严峻的考验。因此,执掌着生杀予夺之权的法官,要加强世界观改造和党性锻炼,经常进行自我解剖、自我反思,不断强化自身内在的道德良知,逐步养成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很强的道德自制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坚持以德立身、以德励志、以德谋政、以德服人,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自觉抵制吃喝玩乐、酒绿灯红等不良思想行为的侵蚀,时时警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渗透,保持纯洁的交友圈、娱乐圈和生活圈表率,不为名所惑,不为利所诱,不为恶所惧,不为情所累,永保其浩然正气。
有更大作为,要忠诚于法律。对法律的忠诚是法官的职业美德,对法律的忠诚,要视法律为权威,奉行法律至上,坚信法律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应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评判别人的行为。对法律的忠诚,要恪守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客观性,坚持用法律标准衡量法律事实。对法律的忠诚,要深入研究法律概念、原理,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对法律的忠诚,要视法律职业为神圣,而不仅是把其当成谋生的手段。对法律的忠诚,为护法要敢于、善于付出,经得起生与死、得与失、荣与辱等重大的考验和锤炼。做到积极献身于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这一信仰而不屈不挠,坚定不移。以捍卫法律尊严,实现其护法使命 有更大作为,要守得住清贫。清朝人张聪贤曾写下过这样一段为官箴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法官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受托于党的期望,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理所当然地应服务于人民。每一名法官都没有任何理由存非分之想,寻权力之租,贪额外之利。只有认认真真办案,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官”,对党存一颗忠诚心,对国家存一颗爱恋心,对人民存一颗感念心,对名利存一颗淡泊心,对工作存一颗进取心,对权力存一颗敬畏心,始终坚持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用于人民,权利为了人民,尽心尽职尽力地谋取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才能不负于党的期望和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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