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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档案应与司法机关共享

来源:法制网 2011-10-27 08:46:37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近日在《全国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指出,处于新兴加转轨发展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诚信缺失、信用不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应通过立法、司法及执法各个环节共同推进诚信建设。   他指出,目前中国资本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近日在《全国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指出,处于新兴加转轨发展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诚信缺失、信用不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应通过立法、司法及执法各个环节共同推进诚信建设。

  他指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发行阶段的PE腐败、利润造假,上市后的虚假信息披露,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等等,花样繁多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而根治这些问题的良方在于从立法、司法、执法各方面共同推进诚信建设。

  徐明认为,在立法方面,虽然现有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场业务规则中,对于诚信原则的立法导向功能有所体现,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仍要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责任,完善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失信者的责任追究制度,丰富配套的法律措施和法制手段。

  在执法方面,要发挥诚信记录在监管执法中的基础作用。据了解,目前证券行业正在着手建立统一、全面、准确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也已经正式启动。徐明认为,下一步应当继续推进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信用信息共享,探索失信惩戒机制,增加失信成本。

  在司法方面,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商事审判领域最具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也是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最高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也理应成为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指导原则。法院应通过在个案中适用诚信原则,不仅实现定分止争,使市场主体通过诉讼结果形成诚信者获益的市场心理预期,还要使个案裁判的经验上升为指导资本市场发展的“诚信游戏规则”,引导和推动市场诚信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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