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商务部、央行分别下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并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
10月14日,商务部、央行分别下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并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
“这是人民币国际化,逐步开放资本项,增加人民币回流渠道的一个过程,不仅为离岸的人民币业务扫除了缺乏流动性的后顾之忧,也为境外人民币资金的回流简化了路径与降低了成本。”中国农业银行研究部人士向本报表示,在内地融资渠道紧缩、成本高涨背景下,未来料有更多的内地企业赴港融资发展。
不过,在汇差、利差双重套利收益的驱动下,也有市场观点认为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同时难免“引狼入室”,使离岸市场人民币形式的热钱携带入场,并对当前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拓宽、简化回流路径
在市场人士看来,两部门新规的呼应之处在于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人民币全球流通路径。
《通知》与《办法》共同显示,包括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的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用于除有价证券以及委托贷款之外的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或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等在内的境内投资。并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虽然禁投有价证券以及委托贷款,但相较之前,却简化、缩短了回流程序,为外商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内地市场提供了更加宽阔清晰的路径。”上述农行研究人士分析,由于贸易项开放,资本项不完全开放,有大量的人民币在境外滞留,并由于流动性匮乏而缺少人民币国际化的投资价值与作为结算货币的价值。
按照此前央行下发的《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境内结算银行,需有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且书面提交至当地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并最终由央行总行审批。
“这个流程,经常一拖就是几个月。并且通过的不多,能够审批的主要投向都集中在内地银行,多数的内地企业因为没有海外分支机构很难获得融资资格。所以香港离岸的人民币债券才叫‘点心债’,因为相对于离岸的人民币总量,回流的规模太小了。”某投行中国区财务执行官表示。
他认为,人民币FDI恰好可以解决这个瓶颈,其允许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回流境内投资,免去了以往繁复的行政审批及本外币兑换安排,其结果将是吸引更多的境内外企业通过香港筹集人民币资金,再直接回流境内展开跨境人民币FDI,逐步打通人民币的全流通循环链条。
持此观点的并非少数。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此举将推动外币FDI向人民币FDI转移。
其中的好处显而易见。“转换成人民币FDI,既可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又可以避免因为回流而造成的外汇储备压力。”上述农行研究人士表示,这也是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加速推出人民币FDI的动力所在。
香港金融管理局10月11日更新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份,香港银行体系中的人民币存款已超6090亿元,并且这一数据还在随着香港离岸中心的建设进程而被认为在未来3~5年内会有持续增加。
“如果中国每年的FDI中有20%由在香港融得的人民币进行,那么香港离岸市场上每年创造的人民币债券或贷款等资产就可达1300亿元。”马骏表示,德意志银行对44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65%有兴趣在香港融得人民币后对内地进行直接投资。
热钱疑虑
不过,有市场人士也对人民币FDI开放后会造成人民币热钱加速流入表示担忧。
这种担忧不足为过。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此前的境外投机资金主要是美元,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以及香港离岸人民币的堆积,人民币形式的热钱规模正在膨胀。
“香港作为主要的境外人民币资金池,投资渠道少、产品收益率低,而内地的收益率较高,回流的需求很高,一直对内地的楼市、股市虎视眈眈;再加上内地企业普遍的资金迫切渴求,一旦降低回流成本,拓宽回流渠道,很难避免其中热钱的夹带。”上述投行人士分析。
长江证券策略分析师邓二勇则认为,考虑到离岸人民币汇率与在岸人民币汇率之间的利差,各种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或地下钱庄等非公开方式跨境套汇。
“另外,当前内地利率明显高于香港利率,且存在套利空间,在套利与套汇的双重激励下,FDI的推出可能会造成热钱对内地市场的冲击。”他表示。
对于这一忧虑,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前首席代表余屹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未来的资本项开放仍是在一定管制下的开放,由于依然要受到商务部门的审批,初期进入的资金规模以及流向依然会受导向影响与规模控制。初期并不会出现激增。”
上述农行人士也表示,监管层对于快进快出套利套汇的投机暗流并非没有考虑。两部门的新规显示,人民币FDI中涉及“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以及进入“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投资个案需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
“人民币FDI对国内的货币量影响为中性。只有本来在内地无法获得人民币融资,也没有在境外借外债的额度,且在香港取得人民币贷款或发行人民币债券,然后把资金以FDI或人民币外债形式流回境内的内地企业才会增加央行的外汇储备压力。”在稍早的报告中马骏认为,与此压力相对应的对冲操作是需要的。
“应该审慎控制境内机构在香港筹集人民币然后汇入境内的总量。可以考虑将年内中资机构在香港融得的人民币回流境内的数量控制在800亿元以内,使得对境内广义货币的影响不超过0.4%,以避免对境内货币政策的操作产生过大压力。”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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