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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2011-10-24 19:54:57

《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已由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成员单位协商订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现予公告。 第一条为促进湖北省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

    《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已由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成员单位协商订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现予公告。

    第一条为促进湖北省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的实际,经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监管和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坚持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审慎性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珍视行业声誉,共同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四条严格按照信用评级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尽职尽责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评级服务,确保评级结果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五条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配备履行评级业务职责必要的资源,加强评级队伍建设,充分收集评级信息,优化评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不断提高评级水平。

    第六条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依法披露评级依据、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遵守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评级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不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信用评级业务资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信用评级业务资质;(二)在承揽业务时向评级对象承诺、保证评级级别;(三)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四)以给予礼金、回扣等方式招揽评级业务;(五)与评级对象或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歪曲评级结果;(六)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七)恶意诋毁、贬损同行,损害行业声誉。

    第九条信用评级机构如违反本自律公约,自愿接受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自律管理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监督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总经理联席会6家信用评级机构成员单位:

    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银企评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金银评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武汉安泰信用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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