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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公明:公明求正义 诚信赢未来

来源:法人 2011-10-08 15:14:15

潘公明:公明求正义 诚信赢未来   每一次的角色转换,潘公明总是能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本刊记者 张驰 特约撰稿 萧剑斌   一提起潘公明的名字,有的人眉头直皱,“那可是个脸黑的主儿,不管你是谁、官多大,事做错了,他

  潘公明:公明求正义 诚信赢未来

  每一次的角色转换,潘公明总是能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本刊记者 张驰 特约撰稿 萧剑斌

  一提起潘公明的名字,有的人眉头直皱,“那可是个脸黑的主儿,不管你是谁、官多大,事做错了,他都敢说。”接触过他的人老百姓却对他评价颇高,敏锐的思维、精湛的专业素质、仗义执言的品行,让潘公明拥有不少粉丝,在当地召开的多次听证会上,他的发言都令人印象深刻。

  “大炮”来了

  仗义执言的潘公明被老百姓爱称为“大炮”,身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的他,却自我检讨:在那些场合,有时候就是压不住,如果不发言那就是不我的性格了。

  时光回溯到2007年4月,应沈阳市政府法制办邀请,潘公明参加“某公司申请对沈阳市房产局颁发房屋产权证提起复议案件”的听证会。会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沈阳市房产局在撤销原房屋登记半年后,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立了‘不再重新审查登记所需的材料,依据当事人申请原档案中的复印件’重新登记的行为属程序违法,是严重错误的。”此言一出,受到与会代表一致好评。

  潘公明敢“放炮”,但不乱“放炮”,他总是站在理与义的天平这边。

  在沈阳市某单位因办公楼建设拆迁问题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听证代表的潘公明认真听取了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双方的情况。他认为被拆迁人要求的数额和建设方提出的补偿数额差距巨大,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本无法实现。潘公明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对生活困难、优先动迁的被拆迁户,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潘公明的建议被采纳,最终双方和平处理了动迁问题,从而化解了一场可能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潘公明关注的,都是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儿。

  2004年初,他向辽宁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在这份建议中,他指出:“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维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公正的法律帮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自199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在仅有几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工作。仅去年,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来访、来信、来电6400人次,直接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274件,其中刑事案件237件,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1件。同时,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接待办理信访案件684起,为维护辽宁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受到了省委领导的好评……”如今,《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都已经出台。多少人由此受益,但有多少人能知道这一工程的实施,与潘公明的积极建议和多方呼吁是密不可分的。

  几年来,潘公明先后向当地政府提出了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亮化小街小巷工程、调整年度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出台时间等关系百姓利益的议案、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当地百姓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大炮也做“赔本的买卖”

  “律师为钱不唯钱”。这是潘公明在辽宁省律师会议乃至全国律师会议上屡次倡导的话题。“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挣钱的事我们不必多倡导,‘不挣钱的事儿’才需要我们积极提倡。”在潘公明的建议下,沈阳市律师业配合该市政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律师进入政府信访接待大厅”的重大举措,潘公明是第一位到沈阳市信访办参加接访的律师。

  在金钱与责任的考量中,潘公明总是交出一份让人感动的答卷。

  2002年,沈阳市一家乳制品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乳制品公司合资,就在双方基本达成协议之时,沈阳一家牧业公司却拿出一份《出资协议书》,声称自己是沈阳这家乳制品公司的持股单位,并表示反对合资。原来,在2001年,该牧业公司就与该乳制品公司所属的总公司达成了出让股权的协议,是乳制品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如果该乳制品公司与美国公司合资便构成违约。身为乳制品公司法律顾问的潘公明认真研究了此事的来龙去脉,认为如果打官司不仅会牵扯双方大量的精力,占用流动资金,还可能让沈阳的企业丧失与美国这家公司的合资机会。他不停地往来于双方之间,陈述调解与审判的利弊,最后,在他的艰难斡旋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如果打这个官司,不管输赢,老潘都会得到几十万元的代理费用,可对我们来说,损失资金不说,连合资的机会都可能丧失。老潘的高风亮节,不是我们用语言所能表达的。”时隔多年后,当事企业负责人对潘公明的做法仍大加赞赏。

  把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潘公明执业的信条。

  2009年夏,潘公明接手了一件工程承包纠纷案。他代理的是建设单位,该单位可以对方施工单位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潘公明经仔细调查发现:如果对方全额赔偿,就有可能因为给农民工开不出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为减少社会矛盾,潘公明做起了“赔本的买卖”。他一次次向自己的当事人力陈前因后果,在他的游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工人们如期领到工资,而他却因此损失10多万元代理费。

  “算一算,这些年,这样的事情,他可能为此损失了几百万。他对钱似乎真的没‘感情’,他认为不能做的,给他一百万,他也不会做;可他对一些没‘油水’的案件却‘兴趣十足’。”提起老潘挣钱,他的同事们会这样说。

  偶入法律行,成就大事业

  早在若干年前,潘公明压根都没想到会走上法律的道路。

  1968年,潘公明随着知识青年大军去了农村插队,3年后,他被第一批抽调回城当了工人。他清楚地记得,有次厂里派他跟随律师去解决与外地一家企业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由于他熟知情况,加上他对法律小有钻研,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最终打赢了官司,得到了那位律师的赞赏。不久,也就是在1982年,经那位律师举荐,他从工厂被借调到沈阳市法律顾问处任兼职律师,而后又被正式调任专职律师。

  申扬所前身是沈阳市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字号,不能再按地域排序名字,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遂更名为“申扬”——既取沈阳的谐音,保留了以前的元素,又重申“伸张社会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立足服务社会、追求长期发展” 的宗旨。

  起名为“申扬”后,这个曾经辉煌的国资所又开始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旧体制的诸多弊端已将它推到了存亡的临界点。在日益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国有所向合伙所的转变是大势所趋,申扬所又将何去何从?通过民主推荐、竞聘演讲、群众测评、考核小组评议之后,潘公明被推到申扬所主任位置,开始了律所的体制改革。

  潘公明上任伊始,遇到的最棘手问题就是国资所脱钩改制刻不容缓,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界定之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再量化给个人?申扬所最终是成为合伙所还是合作所?虽然当时所内对于改革的观点不一,但在潘公明的主持下,大家渐成共识,保证了申扬所由国资所顺利、平稳地脱钩为合作所。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完成了由合作所向合伙所的平稳过渡。潘公明烧旺了第一把火,带领全所迈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潘公明认为,在筚路蓝缕的创业取得了小成就之后,回报社会就是律师的大责任。

  回报社会是律师的责任

  在潘公明眼里,他所追求的回报就是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他带领团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致力提升律师社会声望。仅去年以来,申扬律师所100多人次参加了大型社会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解答了上千群众的各种法律咨询。并为西部大开发无偿培训西藏律师,与沈阳市辽中县肖北村结成精神文明共建单位,捐赠建设希望小学、设立学生奖学金,向贫困学生捐钱捐物,向村里赠电脑、法律书籍等等,共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累计近百万元。

  在潘公明的倡导下,省内律师的公益活动也逐渐增多。辽宁律师公益活动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成为了公益服务的主旨。

  沈阳市的律师配合政府机关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律师进入政府信访接待大厅的重大举措。现在,沈阳律师已经形成了信访值班制度,每一个工作日,都会有律师在信访办公室帮助解答法律问题,疏导社会矛盾,为沈阳市至今仍延续这一制度开了个好头。

  辽宁省律师协会还推选了100名律师,组建了“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开展了法律顾问团律师与中小企业结对子活动,组织顾问团律师积极为中小企业厂长经理培训企业法律知识,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促进了全省中小(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勤奋的努力,终能换回丰硕的成果。2005年,潘公明获得全国律协授予的首批“全国优秀律师”称号,2007年辽宁省司法厅又授予他在律师行业中的“特殊贡献奖”,荣立一等功。2008年,被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授予“沈阳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他所在的申扬所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也是辽宁省唯一一家被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又被中宣部和司法部共同确定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单位”。

  “未来启示我们:远方除了遥远,唯有不灭的理想;理想昭示今天:理想的现实就在今天的探索与实践;今天预示未来:我们的努力和追求将会被时间所纪录、所证明。”

  这就是潘公明与律师同行共勉的誓言。

  对话潘公明

  《法人》:您曾经做过一次题为“靠诚信感动‘上帝’”的演讲,诚信在您心目中的位置是什么?

  潘公明: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丰富并具有开放性,因而有“透明规定”之称,又由于它位阶极高,常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从这些足以看出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法人》:您为什么要强调它?

  潘公明:这样重要并且熟悉的一个概念,我们有的律师同行却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不能领会遵守诚信原则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伸张正义、不惧权势、迎难而上的律师固然有之: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不讲诚信的律师亦有之,而且更甚。如:靠说大话收取代理费但不认真办案;虚假承诺、宣传以骗取当事人信任;诋毁他人、抬高自己以换取代理资格这样的律师,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且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不利于律师业发展,更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法人》:作为律师个体,您对自己,对同行有什么期望?

  潘公明: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个体,律师除了要接受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外,还要处处严于律己,认真遵守诚信原则,为个人的事业和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包括:时刻注重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务,此其一。

  自始至终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欺骗交易相对方,此其二。自始至终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社会、国家利益,此其三。律师如果在办案时违反正常程序作,使当事人不当受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或者国家的权益。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令受益的当事人任意践踏法律,使受害的当事人不信任法律,危害极大。

  在今天,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火如荼,律师,这个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行业被人们寄予厚望,称之为“朝阳产业”。我们要靠“诚信”感动“上帝”而决不能自毁基石,同时我们也有义务让我们的事业健康地向前发展。诚信,之于中国律师,是一个应该静下来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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