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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信用”被冒领 “黑户”讨清白

来源:天山网  2011-09-27 18:01:36

当今社会注重的就是诚信,自己的大名列入银行“黑名单”是件很悲哀的事情,当得知自己的不良记录竟然是被人冒用引发的,愤怒油然而生就不为怪了。 9月2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胡艳状告某银

    当今社会注重的就是诚信,自己的大名列入银行“黑名单”是件很悲哀的事情,当得知自己的不良记录竟然是被人冒用引发的,愤怒油然而生就不为怪了。

    9月2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胡艳状告某银行名誉权案已经审结,法院首次判决银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被冒名:成了“黑名单”上的人

    虽然已时过境迁,但说起自己被人冒名顶替贷了款,并且留下不良记录这件事,现年41岁的胡艳仍是满腔怒火。

    胡艳说,2008年10月,家里决定再购置一套住房,可是手头比较紧张,胡艳想一下子把家底都拿去买房,生活质量就会降低,于是便和丈夫商量办理商贷,按揭贷款买上一套房。

    于是,胡艳和房产公司签订了商业贷款买房协议。可到了银行,她却被告知:“早已在银行的黑名单里了,不能贷款。”遭到拒绝的胡艳坚称自己从来没有贷过款,怎么可能有不良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想知道具体的情况,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咨询,只有那里可以查找进入“黑名单”的真正原因。

   冒名者:共留下9处签名

    胡艳忙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不查不知道,查了吓一跳:2004年,“胡艳”就已贷款27.5万元,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不仅如此,还多次逾期还款,已被银行列入“不良记录的黑名单”。

    看到这些档案后,胡艳糊涂了,自己从来没有贷过款,哪里冒出个“胡艳”呢?随后,胡艳开始了对真相的探究,她想知道自己被谁冒了名?

    功夫不负有心人,胡艳终于查到,“胡艳”名下的这套房,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先后留有9处签名,胡艳发现均不是自己亲笔所签,那“胡艳”是怎么把款贷出去的呢?她下决心一定要找到冒名者。

    诉讼:为自己名誉讨说法

    胡艳多次找到某银行,却始终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胡艳决定起诉该银行。

    从某银行“个人贷款”的记录中,胡艳了解到,“胡艳”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留下的工作单位、个人收入情况等信息均是虚假的。

    胡艳认为,某银行未对虚假贷款业务进行审查、监督,没有履行好监督的义务,致使虚假的贷款发生,并造成多次逾期还款的违约不良记录,给胡艳本人的个人信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也给胡艳所期望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艳要求银行停止侵权、修正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的违约不良记录,并出具修正信息的相关材料、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万元的民事赔偿。

 银行:承认工作有瑕疵

    今年8月,在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银行辩称,当时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时,房产公司和公证处做了前期的工作,都没有发现胡艳是被冒充的,也应该承担责任,理应追加为被告;银行同意给胡艳删除不良记录,但拒绝支付胡艳提出的赔偿要求。

    法院调查发现,2004年2月6日,某银行审批了“胡艳”的贷款申请,在购房贷款合同及贷款档案中9处“胡艳”签名均系伪造。

    在银行提供的资料内,2004年1月7日,由银行业务员提交内部贷款审核记录中,虽载明“申请人资料齐全,已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同意发放此笔贷款”,但银行对该笔贷款并未与胡艳当面核验。经鉴定的9处“胡艳”的签名中,有7处都在银行的贷款审核档案中发生。

    最终,银行承认在审核2004年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个人信誉度降低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最终造成了胡艳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侵害了胡艳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停止侵权,取消胡艳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胡艳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承担7处伪造签名的鉴定费5600元及诉讼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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