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工商机关肩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诸多职权中均涉及行政信息的公布,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相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工商机关肩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诸多职权中均涉及行政信息的公布,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
工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情况;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食品质量检测情况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事项外,工商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本原则适用于有利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受益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随意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赋权行政行为,将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损害政府形象。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赋权行政行为。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等有利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是实施有利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情形中,工商机关撤销或变更赋权行政行为,应尽可能安排过渡期,并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允诺兑现原则
对于行政允诺,工商机关应恪守诚信原则,有诺必践,这也是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对于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行为,监察机关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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