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国内食品工业企业的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将在平台上发布,即我们通俗所说的“黑名单”。(9月20日《新京报》) 在信息社会,“黑
“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国内食品工业企业的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将在平台上发布,即我们通俗所说的“黑名单”。(9月20日《新京报》)
在信息社会,“黑名单”的方式确实是一种通过他律迫使食品工业企业自律的有效方式,也是通过信息公开产生公众监督迫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好做法,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企业“黑名单”的做法,应该大力支持。然而,仅有“黑名单”,对确保食品安全还远远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的措施,才能发挥应有威力。
信息社会依然存在巨大的信息盲区,仅仅是通过发布“黑名单”来遏制食品工业企业的失信行为,将使得信息差别演变成食品安全本身上的不平等。如果“黑名单”仅仅是在工信部的网上公示,除了那些天天去点击查询的人以外,极少有人知道。如此一来,信息获取不便或不能者,就成为问题食品的最大受害者。
而巨量信息的杂糅,会加大信息鉴别的能力,使得网上“黑名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正规登记的食品工业企业就有近50万家。以目前的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推测,“黑名单”决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长的一串,期待消费者自己记住这些“黑名单”是不现实的。
从保障政府的职能来说,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而不是将选择权与判断权交给消费者了事。也就是说,“黑名单”只应该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内部措施之一,而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政府如何利用“黑名单”制度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效果呢?
在道德自律日益薄弱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奉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厚黑精神,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黑名单”对这部分人操持的企业,基本上不会发生任何效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工信部的“黑名单”制度很好,但这仅仅是监管体系中的一个很小的环节而已,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还有很多,还需要更加给力的配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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