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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11-09-23 15:35:06

虽然许多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工程必须由中标方自行独立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中标方 却将工程进行了转包、违法分包。今后我区将严查这种行为。  新疆都市报记者9月22日获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虽然许多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工程必须由中标方自行独立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中标方 却将工程进行了转包、违法分包。今后我区将严查这种行为。

  新疆都市报记者9月22日获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区建筑业还依然存在着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质量问题。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我区要求,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依法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与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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