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000061)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000061)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公告还称,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除特别规定外,上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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