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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顺:依法征信须防范公民隐私泄露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09-18 15:10:35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信用建设已经纳入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我认为,依法征信是必要的合理的,同时要谨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种非法行为。 最近一段时间,各种非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信用建设已经纳入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我认为,依法征信是必要的合理的,同时要谨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种非法行为。

    最近一段时间,各种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媒体报道不绝于耳。如:某些通信公司的内部员工,在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后,出卖给调查公司用于非法讨债、婚姻调查,从中盈利;某些银行“内鬼”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向私人侦探、高利贷从业者出售客户征信记录、信用卡资料,捞起好处费。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包括三大通讯公司员工在内的23名被告因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判刑,这是迄今北京最大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011年8月,上海司法机关查获了一起关于买卖银行客户信息案件,据悉,涉案人员累计出售银行客户征信记录、信用卡资料超过2500条,出售资料的源头分别来自工行、农行、某城商行下属支行的四位员工,其中已有两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涉嫌出售公民信息罪批捕。

    其实,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亘古以来一直有之,尤其在战争年代是交战双方谍报人员惯用之手段。但近些年来这一现象,在和平年代的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似有越演越烈之势,需要值得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我认为,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至少它暴露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某些人的道德伦理观发生变化,“拜金主义”、“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有钱能使鬼推磨”等片面甚至错误的思想腐蚀了他们的心灵,整个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和“祖国的花朵”儿童朋友们,亟需强调建立积极的高尚的基本道德伦理规范。

    当前,全社会首先需要重温和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的包括“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讲话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动形成诚实和谐的社会风气和建设文明民主的国家提供有力的思想武器。其次,做好《新刑法》的宣传与普及工作,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新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对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种非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以儆效尤。第三,呼吁《征信条例》的早日出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许,以适应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总之,依法征信要得,非法侵犯公民隐私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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