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同时,朱熹也说过,“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可见,在古代诚信就被视为人安身立命的必备道德品质,不讲诚信的人是无法立于世的,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我们,更应该要坚
孔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同时,朱熹也说过,“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可见,在古代诚信就被视为人安身立命的必备道德品质,不讲诚信的人是无法立于世的,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我们,更应该要坚守诚信,遵守诚信,维护社会公德,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
诚信即诚实守信,诚表示从言成行,将自己的言转化为行动,兑现自己的诺言,做到言行一致。信表示从人言,这里蕴含两层意思,一是人遵从自己的言语,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赢得他人的认可和信任。二是个人做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我们的社会对每个人的职业和角色都有期望,各行各业都有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换取社会与国家的信任,肯定人的诚信品质。由此我们看出,遵守诺言并将其付诸行动是诚信得以存在的根本,即言行一致是诚信的生命力。
今天诚信为何如此脆弱?诚信的脆弱主要表现在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领域。近几年连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凸显了诚信的脆弱,反映了不讲诚信的歪风已经开始侵蚀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并有愈演愈烈之风。时下,诚信已被一些人严重践踏,非正义的行为时常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拯救社会诚信迫在眉睫。根治社会食品安全领域的诚信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两点。
一、将法律与道德范畴界定清楚。我们知道,诚信属于道德范畴,不能将法律与诚信混为一谈,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几年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不但有诚信缺失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力的缺失,很多的情况是企业违法了国家的法律,违规生产,漠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例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定要通过法律的严惩来维护诚信的威力,让企业对诚信多一些敬畏,少一些践踏和漠视。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很多的诚信因素在内,这些诚信的权威,就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来保障。我们发现,在食品安全的顽疾中,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才导致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当然,我们可以说,社会诚信是社会法律执行情况的晴雨表。社会诚信的丧失,固然有个人的原因,可是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法律执行不力,也会影响诚信的权威。毕竟,社会法律为社会诚信的普遍遵守,创造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
二、提高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效率,从社会诚信中查找法律的缺位,从法律的强制力中提升诚信与道德权威。每当有食品安全的问题出现时,就有人呼吁要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这是必要的。可是,最关键的是提高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效率。执行与落实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就算有再多的法律,如果不执行,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没有效力。我们不但要执行现有的法律,而且还要提高执行现行法律的效率。执法者要细心研究法律文本之间的联系,补上法律的漏洞,尽可能将发生的事件通过现行法律,及时给予纠正,防止事件对社会诚信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如此,才能通过法律这个纽带树立诚信的权威。同样,我们要从社会诚信缺失的事件中,寻找法律缺位的地方,违反法律的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样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而这之间又有联系,通过两者之间的界定和分析,提高法律与道德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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