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狗官司”一堂诚信课
来源:
2011-09-06 09:02:22
记者昨日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少见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发布告示者给提供帮助者如数支付报酬2000元。今年4月初,张某在黄岛区某公园张贴寻狗启事,内容为:“本人于4月4日下午丢失狗一只,&helli
记者昨日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少见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发布告示者给提供帮助者如数支付报酬2000元。
今年4月初,张某在黄岛区某公园张贴寻狗启事,内容为:“本人于4月4日下午丢失狗一只,……请知情者电联主人,当面酬谢。”该寻狗启事并留有被告张某的联系电话及所寻狗的照片。赵某看到该启事后,与张某短信联系,将张某所寻找狗的相关情况告知了张某,张某在短信中承诺给原告 2000元作为酬谢,并希望赵某提供张某所寻狗的相关情况。经赵某提供相关情况,4月15日,张某给赵某发手机短信称,其于 4月 14日找回了丢失的狗,并对赵某提供的线索表示感谢。但之后,赵某与张某就报酬未达成一致,张某还对赵某进行了辱骂。赵某遂向黄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张某发布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被告张某发布悬赏广告,应视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赵某对张某的悬赏广告的回应,应视为对张某悬赏广告的承诺,至此,原、被告之间的悬赏广告合同即成立。此后,被告明确向原告承诺支付2000元酬谢,并在原告提供的线索的帮助下找回被告所要寻找的失物,故被告应兑现自己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即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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