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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的诚信危机与制度建设

来源:理财一周报 2011-08-20 10:08:43

近日,多家媒体披露:北京限价房大量出租。人们质疑,是否存在骗购?并呼吁彻查这一问题。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同样在北京,就爆出过经济适用房小区有居民开“宝马”车的新闻。此事也被彻查,但如同许多类似事件一样,结

   近日,多家媒体披露:北京限价房大量出租。人们质疑,是否存在骗购?并呼吁彻查这一问题。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同样在北京,就爆出过经济适用房小区有居民开“宝马”车的新闻。此事也被彻查,但如同许多类似事件一样,结果不了了之。可以这么说,自实行保障性住房制度以来,其间的诚信问题不断,一直在考问着这一制度的选择和建设。

   但凡有公共资源投入的住房都具有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等。这里,公共资源投入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低价土地、税收减免等。按照是否拥有产权来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属于部分产权房或全部产权房,当然,全部产权一般是在房屋配售一段时间后获得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属于非产权房,其产权永久地属于国家或单位。由此可见,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即考虑到现阶段公共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有关制度建设与执行达到的水平,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选择,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乃至社会诚信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在现阶段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选择上,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机会成本较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机会成本较高。选择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机会成本低,有着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相同的资源可以建更多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其二,在收入财产申报等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即便分配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时,有一部分对象甄别有误,也只是损失了一部分租金,而且,一经查实,退出相对容易,损失相对较小。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首先,一旦甄别有误,骗购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得手,就意味着将这些包含公共资源的房屋产权拱手相让了。其次,要追回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产权,将进入司法程序,这又是一件费时、费力且成本很高的事情。即便在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经验也表明,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进行配售和管理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里遇到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诚信问题。

   在商品房价格高企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诱惑力是不言而喻的。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商品房并存,那就表明,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在同一种商品或要素的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的后果,就是有人试图用各种非法手段骗购低价的商品或要素,再经过各种手段获得非法利益。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商品房是两个市场,前者是租房市场,后者是买房市场,其间难以进行转手。其二,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中有着一块公共资源,而且,这块公共资源又和私人资源混合在一起,一旦在市场上交易,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交易,就自然会产生寻租行为,以追逐这块公共资源。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中的骗购与寻租,直接挑战着本来就十分稀缺的社会诚信。

   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由此带来的诚信问题必须正视。首先,通过正确选择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诚信。根据经济学选择的原则,我们通常应该选择机会成本较低的类型,而不是选择机会成本较高的类型,具体到现阶段的保障性住房,选择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机会成本低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方政府,如广东省政府,就在进行保障性住房类型的重新调整,提出主打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想必就是在进行主动调整,以解决在目前条件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诚信危机问题,并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尽可能多地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制度的建设。在主打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以后,处理好现有及在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配售,使其不至于产生大面积的诚信问题。在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分配过程中仍然会发生诚信问题,故要加快收入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从源头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诚信问题。更为紧迫的任务是,严刑峻法,加大打击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效提高违法的成本,降低执法的成本,使骗购、骗租行为不能得逞,或者即使得逞,也将受到具有强烈震慑作用的打击。

   未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的基本问题,社会诚信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我们对这些重大的基本问题有共识,那么,在其他问题和它们之间作选择时,我们就要给它们即“重大的基本问题”以优先权。譬如,当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无助于社会诚信,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又大致可以作为其替代品时,我们就要考虑放弃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以有利于更为基本的社会诚信的培育和建设。

   类似这样的,以社会诚信为原则,在重新检视后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问题还有不少。再以税制改革为例。在我国,公司所得税的税率(25%)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45%)相差20个百分点,这种设计就留下了一个制度漏洞,使部分个人收入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公司所得税而成为合法的收入。就当下的实际情况而言,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做出进一步改革和调整,不仅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而且也有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我们为什么不积极为之呢?总之,任何制度建设都要以有利于社会诚信为最高原则,而不是置社会诚信于不顾,或将它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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