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海法初字第479–8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所属“新南泰77”轮第1121S航次
(2011)广海法初字第479–8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所属“新南泰77”轮第1121S航次由江苏太仓驶往广州。中途于2011年5月14日0338时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北纬22°08.75′、东经114°12.46′)与“MCC JAKTARA”轮发生碰撞,致使“MCC JAKTARA”轮部分受损。随后据称,“MCC JAKTARA”轮又与“TS SINGAPORE”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申请人认为,该次碰撞事故和随后据称的碰撞事故是由于“MCC JAKTARA”轮航速过快,采取避碰措施不当导致。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对上述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坏、损失或费用等的赔偿请求,申请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408,649特别提款权[(4394-500)×167+167000]×50%=408,649。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前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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