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82号)文件精神,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和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本市2009-2010
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82号)文件精神,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和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本市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内容与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评定表》)执行。
对办理税务登记证不满两个年度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在评定期内稽查在案尚未结案的纳税人以及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它纳税人均要求填表上报。
二、评定标准
1.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评分,评为A级、B级、C级和D级,具体按《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2.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定要求
1、纳税人可直接登陆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或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海宁市国税局模块(http://zfxx.haining.gov.cn/zcwj/index_guoshuiju_279.htm)下载《申请评定表》,要求用A4纸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空白表格,填写“纳税人名称”、“地税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自评情况说明”,进行自评计分,在“签章”处盖章后上报。
2、《申请评定表》一式一份,于8月28日前上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增值税纳税人(外资企业除外)、金融保险企业要求上报给国税分局或税源管理科;其它纳税人(含外资企业)要求上报到地税分局。
3、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由税务机关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视为A级。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其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直接初定等级,但不视为A级。
4、在评定期内由于稽查在案尚未结案而无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在稽查结案后,自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请各纳税人认真填写《申请评定表》,按上述要求及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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