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近两年后,我国第二次对征信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个人信息收集范
事隔近两年后,我国第二次对征信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负面信用保留期等方面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
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条例并非适用于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而是将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确定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
根据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
与此同时,根据多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的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了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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