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10日,国内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价值15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P即期。10月10日,B公司发函给A公司,要求将支付方式更改为D/A30天,否则拒收货物。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立即向中国出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10日,国内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价值15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P即期。10月10日,B公司发函给A公司,要求将支付方式更改为D/A30天,否则拒收货物。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立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情况。
二、案件处理
经过中国信保调查,B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调查显示,B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短短6个月内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某知名资信评估公司对其的信用评级由4B降为4D;风险指标由“低风险”降为“高于正常风险”,还款能力存在很大问题。
10月30日,A公司第一次向中国信保上报货物处理方案:新买家C公司要求降价20%,付款方式为D/A30天。中国信保立即对C公司进行资信调查,资信报告显示,C公司于2001年注册,员工人数仅有7人,无任何财务信息。因此,中国信保不同意A公司的货物转卖方案,要求A公司继续寻找新的买家转卖货物。
11月12日,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获悉出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决定抓住市场机会,积极处理货物,尽量减少损失。11月15日,英国D公司同意按照A公司与法国B公司的合同价格购买货物,付款方式是预付50%,剩余的50%货款以D/A30天支付,并承担运费,但要求A公司承担转运港口费用1500美元。
D公司的资信报告显示,该公司是加拿大E公司在英国的独资子公司,E公司是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从E公司发布的年中财务报表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得知,E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因此,A公司同意将货物转卖给D公司。
11月20日,D公司如期支付预付款并承兑汇票。同时,为确保安全收到余下款项,保险人并未放松风险控制,一直关注该公司相关信息。此间,E公司的股票价格无异常浮动,E公司也没有公布任何不利消息。12月22日,A公司收到全部货款。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资信调查,对买家提出更改支付方式的要求应慎重处理
本案中,买家提出将D/P即期支付方式更改为D/A30天,说明买家现金流出现了问题。为控制风险,A公司并未立即同意更改,而是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对B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发现B公司的资信状况不佳后,拒绝了B公司的无理要求。
(二)国外买家拒收情况下,出口商应该积极处理货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应随时跟踪货物的情况,一旦得知不利消息,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货物,以避免损失加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在货物被拒收滞留港口期间,会发生一些滞留港口、仓储等费用,如因出口商处理货物不力,导致货物被海关拍卖或者产生过高的港口费用,出口商将很难就此损失从买家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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