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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资料涉嫌造假 异地调查取证明真相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1-07-25 16:35:28

近日,人保财险浙江桐乡支公司通过异地调查取证,成功处理一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核减不合理赔款10万余元。   2010年10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在01省道海宁许村境内与范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范某当场

 近日,人保财险浙江桐乡支公司通过异地调查取证,成功处理一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核减不合理赔款10万余元。

  2010年10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在01省道海宁许村境内与范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范某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认定,该支公司承保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2011年2月,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4万余元。

  原告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包括常州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其出险前两年居住在常州当地照顾其年老母亲的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以及在常州当地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法律岗人员在审核原告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时发现,本案原告提供的用于支持其可以按照城镇户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一整套资料,均有涉嫌造假的可能,遂立即联系常州人保财险,请求协助调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经常州人保财险协助调查显示,本案死者范某生前系浙江海宁当地农村居民,于40多年以前从江苏常州嫁到浙江海宁。死者生前确实偶尔回去看望母亲,但绝对没有原告方证据中所描述的连续两年在该地照顾母亲的情况,并且其母亲至今仍独自生活,尚未丧失生活能力。原告方所提供的家庭成员情况也涉嫌造假,未将死者的大弟弟记录在案,而最关键的是原告方所提供的死者生前所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方正是死者的大弟弟。鉴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的限制,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对此,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在二审开庭前,该支公司法律岗人员再次联系常州人保财险并随同公司法律顾问赶赴当地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在当地派出所调取死者母亲名下的家庭成员情况后,确认死者母亲共生育包括死者在内的孩子共7人,而一审阶段原告方自己提供的家庭情况显示其母亲仅生育4人。同时,意外发现其大弟弟在派出所的登记姓名与原告方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中雇主的姓名无法匹配。经多方打听及调查,最终经死者母亲所在社区工作年限最长的老会计证实,尽管在派出所调取的原始家庭情况中死者大弟弟的姓名与劳动合同中雇主的姓名确实无法匹配,但其可以证实这两个姓名其实是同一个人,原因是当时人民公社登记时的笔误导致历史的遗留问题,并由社区出具相应证明予以证实。

  本案在中院开庭时,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力证据,原告方自知理亏,主动要求与该支公司和解,最终在中院的组织调解下,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成功核减不合理赔款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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