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8日,珠海法院公布了一批“老赖”的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和消费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是指债务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很明显,于社会影响上,法治范
6月28日,珠海法院公布了一批“老赖”的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和消费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是指债务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很明显,于社会影响上,法治范畴的“老赖”比一般“老赖”要严重。明明输了官司,却有钱不赔,致使法院执行遭遇难题,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法治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延缓、缩水或根本无法实现,深层次的影响则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
早在2005年,最高法等中央部门就针对“老赖”现象专门下发文件,只不过收效甚微。去年7月,最高法又下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老赖实行九条具体的高消费禁令。由此可见,“老赖”并非珠海特有,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珠海法院系统采取公布“老赖”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和消费等七项措施加强制裁“老赖”,不失为对消除“老赖”的有益探索“老赖”群体,分布较广,小至市井细民,街坊泼皮;大至国家机关,国企民企。前者通常受“高消费”影响较少;因此,珠海法院的“限消令”更大意义上是对后一类“老赖”套上“紧箍咒”。
需提醒的是,“老赖”既为经济社会痼疾,生命力之顽强不可小觑,仅靠“限消令”其实还是不够的事实上,于珠海之前,不少地方推行“限消令”,但“老赖”依然不乏其数。因此,根治“老赖”,不仅要指标式的“限消令”或公布黑名单,更要治本式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令人欣喜的是,珠海法院在这方面已有所作为。除了限制“老赖”高消费外,法院还通过限制“老赖”贷款、经营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当然,我们希望,珠海法院进一步积极探索,比如可以将银行征信体系横向推广到全国范围,纵向与公安、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甚至媒体等部门实行联动,这就等于构建了一个诚信网络,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失信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感到沉重压力、寸步难行的氛围和机制,让每个破坏信用的“老赖”处处受限,付出的成本大过收益。如此下去,执行难问题必将改观,“老赖”也将遁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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