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一房地产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从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 无巧不成书。5月30日,公司员工王某和朋友登山不慎脚崴致骨折。知道单位给员工们买
5月29日,一房地产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从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
无巧不成书。5月30日,公司员工王某和朋友登山不慎脚崴致骨折。知道单位给员工们买了意外险,并且已缴了保险费,王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意外医疗费的索赔。但保险公司称,王某所在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起效日在发生事故之后,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付。
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周薇薇介绍,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因为这家公司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合同起效时间为6月1日,所以被保险人之一在6月1日前出险,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据了解,合同一时不能马上“生效”的还有健康保险,多数医疗险和重大疾病险都设有一个观察期,分别为90天至180天不等。买了保险后,过了观察期得病才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