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近日报道,2010年度中国西南某市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工作完成,8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该项殊荣,8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撤销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头衔。 当地&l
媒体近日报道,2010年度中国西南某市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工作完成,8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该项殊荣,8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撤销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头衔。
当地“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出炉”,当然是一件好事,不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律,也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甄别商家的信誉,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大有裨益。然而,上述企业“诚信”名单的社会效应还显“单薄”。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头衔的商家多了份荣誉,一些消费者会因为这个荣誉称号的存在,更多地购买这类商家的产品,但由于此项荣誉知名度不够高,影响力不够大,商家因此获得的收益有限;而被取缔相关头衔的商家,最大的后果就是损失了部分客户,实际上也未必会造成多大损失。
问题就在这里。真正的社会诚信建设,还应包括“不诚信”或“诚信”之后的其他配套体系。如:不诚信的企业商家会彻底丧失竞争优势、被淘汰出局以及在金融借贷、房产租赁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市的“重守”工作并未涉及其他。
就企业和市场诚信体系而言,我国各项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但笔者以为,一些地方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还是比较靠前的。去年《东楚晚报》曾报道黄石市的一些做法,在该市几年来组织的企业信用评定中,专门将房地产企业设定为AAA、AA、A几个信用等级,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企业又按违法违规的轻重程度依次定为Y、YY、YYY等级。信用好的企业,在信贷支持、用地和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上得到政府支持,信用度差的企业将彻底无缘当地房地产市场。
所以,我们在看到某市“重守”工作的正面意义的同时,更希望当地有关方面将“守合同、重信用”工作细致化,并将社会诚信、企业诚信及时与银行信贷、市场准入、评标定标资格等接轨,而不是仅在“守合同、重信用”一个方面搞“单兵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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