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原想用10万元诚信金招揽人才,但是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作未满一年就提出了辞职,双方在诚信金应否退还问题上产生分歧,并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既违约又违法,判决员工无需向用人单位退还10万元诚信金。
【案情】
未缴社保 员工辞职
2008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为表明重视人才,该公司表示愿预付10万元诚信金。来自韶关的刘有财(化名)被该公司的招聘条件所吸引,于当月进入公司工作。
刘有财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公司预付刘有财1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诚信金。刘有财若在合同期内辞职,须无条件退回个人所得诚信金,若刘有财履行合同,则诚信金作为刘有财个人的激励奖金;若公司违约,或刘有财因为工伤残疾、意外事故或拖欠薪酬两个月以上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诚信金将作为公司给刘有财的补偿。合同还约定,公司应按国家规定为刘有财缴纳养老保险、社保费用等。
原本以为预付了诚信金,员工就会勤勤恳恳地为公司服务,谁知还没满一年,公司就收到了刘有财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合同要求依法缴纳社保且未提供单人宿舍”。
由于刘有财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对于10万元诚信金应否退还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经劳动仲裁裁决,刘有财应退还10万元诚信金。刘有财不服,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庭辩】
诚信金应否返还公司
法庭上,对于诚信金应否返还这一焦点问题,双方激烈辩论。
刘有财表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保、工伤保险等,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单人宿舍,同时还存在恶意拖欠薪酬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10万元诚信金应作为对其个人的补偿而不予退还,同时,公司还应支付其拖欠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该公司则认为,刘有财提出的几项诉求是无理要求,同时表示,公司未给刘有财办理社保是由于行政审批程序导致的,不属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处理的范畴。刘有财服务未满五年,应退还诚信金。
【判决】
10万诚信金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诚信金在性质上相当于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金。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地、适当地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必备条款,也是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直至刘有财离职,该公司仍未为刘有财办理社保。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诚信金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保证,刘有财有权收取该诚信金作为补偿。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刘有财主张的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认为这应由当事人向所辖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作处理。
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有财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多元,同时确认,刘有财无需向该公司返还10万元诚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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