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学术造假将记入诚信档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06-02 08:41:06
记者曹天健修改后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将失去申报科技项目等资格。 条例规定,科
记者曹天健修改后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将失去申报科技项目等资格。
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此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科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类违规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在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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