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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医保定点机构诚信评定执行新办法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1-06-01 17:33:06

从本月起,南通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诚信信用等级管理,将按照新出台的《南通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诚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医疗定点机构将被分为四个等级,按信用计分逐步降级,年度信用计分超过40分的将解除服务协议。   我市从20

  从本月起,南通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诚信信用等级管理,将按照新出台的《南通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诚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医疗定点机构将被分为四个等级,按信用计分逐步降级,年度信用计分超过40分的将解除服务协议。

  我市从2008年8月起,全面实施对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诚信作为一项重要硬指标,列入分级管理中,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据悉,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A、B、C及未定级四个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律管理、自我控制、公众信誉将成为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

  市医保中心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和信用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允许开展的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违反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超过相应等级信用记分标准的予以降级,并视情节予以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升级评定。其中年度内信用记分超过4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半年内不再签订协议。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信用等级升级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评定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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