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某大学学生小李因不按时偿还上学期间银行贷款,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追债。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某银行起诉称,2004年6月24日其与北京某高校在校生李某签订了《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为支付在校就读的学费
原告某银行起诉称,2004年6月24日其与北京某高校在校生李某签订了《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为支付在校就读的学费,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共计24000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4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共72个月。银行按约定分4次,每次6000元的方式直划入李某所在学校的账户。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期限已经于2010年6月23日到期,但李某截止2011年3月29日尚有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8782.52元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上诉贷款费用、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
承办人员联系了李某曾就读高校的老师,对方称李某已经毕业,待核实相关情况后给予答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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