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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应做到系统科学

来源:金融时报 2011-05-22 00:49:46

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对于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当前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进度较慢、信息价值不高、采集成本高、农信社人力不足等。   农村信息征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征信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个

   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对于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当前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进度较慢、信息价值不高、采集成本高、农信社人力不足等。

  农村信息征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征信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个人征信工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农信社对农户信用信息征集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法律依据,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参与主体定位不清、责任不明,从而增加了农村信用信息采集的难度。

  由于没有统一开发的信用评级系统,因此目前仍主要采用手工的方式开展信用评级,各项表格及分数评定等均手工填写,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率高,经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农户信用的真实状况。

  信用信息管理手段落后,共享性差。农户信用档案大多为纸介质,且档案指标设立及采集还没有一套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标准和规则,在日常工作中查询管理极为不便。目前各农信社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均仅供本单位使用,并未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可能造成信用记录采集的缺漏及重复采集。

  各职能部门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够,宣传面也不广,某些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要解决上述问题,唯一的选择就是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科学采集机制,包括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科学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现阶段农户收入、健康、固定资产和生活各方面情况,对已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应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的广度指标以及每个广度指标下面的指标,确保各项指标细致而具体,充分、全面地反映农户信用真实状况。此外,还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科学的信息存档及处理手段,实现农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系统化、电子化,实现数据与个人征信系统的对接并纳入征信系统数据库管理,提高农户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应尽快制订“国家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要素,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通过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创建农户资信状况统计查阅系统,实现一户一档,各机构联网通用、资源共享,力争将农户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由单一的农村融资领域拓展到更加广阔的领域中去。

  建立政府主导的信息采集运作模式。地方政府要加大引导和调节社会资源的力度,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采集组织机制。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工商、司法、税务、社保等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采集领导机制,统一规划,制定地区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和方法,使之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政府在考虑“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之外,应更多地安排专门的财政资金用于补贴从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的机构,保障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建设的长久发展。

  建立以基层农信社为主要力量、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参与的多元化信息采集主体。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在各基层信用社计算机上进行登录,然后通过县级信用联社局域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金融机构贷款决策提供最为快捷、可靠的依据,向社会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同时,要鼓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到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中来,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进行信息采集和评级结果的审定,并对外提供有偿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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