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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超市经营 食品要安全价格要诚信

来源:今晚报 2011-05-05 17:22:42

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正常流通秩序,市商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进一步规范超市经营活动,在食品安全管理、商品价格标识、促销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通知还特别提出,超市在促销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

  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正常流通秩序,市商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进一步规范超市经营活动,在食品安全管理、商品价格标识、促销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通知还特别提出,超市在促销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市商务委要求各超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供货渠道,采购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要建立、落实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做好采购商品的有关检验工作。同时,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商品跟踪台账,记录商品采购直至销售全过程的监测数据。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有关规定,超市内进行熟食加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食品加工区要做好定期消毒。对直接入口的熟食,要采取做好外包装、分类摆放等有效措施。规范商品价格标识,打击价格欺诈,要做到价格标识内容齐全,标识内容与实际相符,货签对位。各超市要对降价促销商品使用专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

  各超市要自觉规范促销活动,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对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超市统一促销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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