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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涉嫌造假 房屋交易拖了八个月后夭折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04-30 13:00:48

拖延8个月后房主提出终止履行购房合同,广州市仲裁委介入调查   “又见虚假纳税证明!”前日新快报关于中介办虚假纳税证明的报道备受社会关注。昨日,有广州读者致电新快报,报料自己与一外地购房者签合同已逾8个月,但由

  拖延8个月后房主提出终止履行购房合同,广州市仲裁委介入调查

  “又见虚假纳税证明!”前日新快报关于中介办虚假纳税证明的报道备受社会关注。昨日,有广州读者致电新快报,报料自己与一外地购房者签合同已逾8个月,但由于对方出具虚假的纳税证明,房子至今未成交,还惹来一场仲裁官司。

  签合同后遭遇调控新政

  昨日上午,记者与这位报料的方先生(化名)见面,向他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方先生在天河区黄埔大道附近有一套72平方米的二手房,2010年8月20日,在裕丰房产中介的介绍下,他与非广州市户籍的陈小姐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

  签完合同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期间,国家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广州市也明确规定,非广州市常住户籍家庭须提供在广州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才能购房。据此,银行要求买方陈小姐出具相关纳税证明,否则不同意贷款申请。方先生说,去年10月,在中介的帮助下,陈小姐先后两次向银行补交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随后也同意了贷款申请。

  “后来迟迟未交易。”方先生说,在其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交易暂时中止。于是他前往银行了解,有关人士告诉他,陈小姐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能有假。

  方先生觉得这个消息来得太突然,于是对陈小姐的纳税证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陈小姐提供的两张完税证明中,有一张涉嫌伪造。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方先生提供的税单复印件,开具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和2010年9月17日,分别显示陈小姐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纳税。昨日下午,记者采访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税单的编号是以开具日期为序的,也就是说,开具时间越早,编号就越小。但怪异的是,陈小姐的税单复印件却显示,于2010年10月9日开具的税单编号是84749,而2010年9月17日开具的税单编号却是88718。该人士认为,这其中,必有一张是虚假的完税证明。

  提出解除合同仍等裁决

  “她出具虚假纳税证明来跟我进行交易,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风险,如果房管部门查起来,等于我们共同合谋。”方先生说,造假侵犯了他的底线,他于去年11月16日向陈小姐发出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陈小姐方则表示不同意,于12月初向广州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希望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据悉,广州市仲裁委已经对该事件发起调查,买方提供的两份税单是否造假,该买卖合同是否获得支持,查实后会做出裁决。

  焦点:究竟是谁造的假?

  律师:买家有权解除合同

  陈小姐提供的虚假完税证明究竟从何而来?造假者是买方,还是涉事中介裕丰地产?

  方先生认为,中介在这个过程中肯定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中介为了达成交易以赚取中介费,不惜当掮客,如果不是他们告诉陈小姐有这种途径,一个1991年出生的外地女孩,怎么可能知道?”他说。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涉事的裕丰地产业务员梁先生。他表示自己从未向陈小姐提供或介绍任何办理纳税证明的方式。他曾问过陈小姐在哪上班,对方说已经在广州工作了几年。

  “具体的我们无法查证,她去哪办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职务就是协助办证。”他说,后来是陈小姐自己去银行提交了税单,“如果有问题,银行就不会批准房贷了。”梁先生说,方先生已经来公司交涉过多次。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买方陈小姐,对于完税证明是真是假以及是谁造假的问题,她表示“无可奉告”。

  对于该案,昨日广州市法丞律师事务所邹文科律师认为,方先生和陈小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附条件的民事合同,陈小姐出具涉嫌伪造的纳税证明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合同并不能生效。因此,方先生完全有权提出解除这份购房合同。他认为,至于是谁造的假,并不影响方先生解除合同的权利。

  昨日,记者暗访期间留给中介的电话这几天都没停过,有业务员依旧向记者承诺,花几千元就可以办理纳税证明,更有业务员称办理纳税证明只要一千多元。

  ■新快报记者 尹辉 骆智冕 实习生 邓娟

  办理纳税证明过程仍存悬疑

  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完成“纳税”,其中隐藏的内幕是什么?

  前日新快报独家曝光了房产中介与按揭公司联手为外地人办理纳税证明的黑幕,然而,这张子虚乌有的“个人所得税缴费明细”仍有诸多悬疑待解,其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内幕?

  悬疑一

  身份证复印件如何搞掂一切?

  暗访中,新快报记者是以一个从未在广州待过,也在广州没有任何工作的外地人芳芳的身份办理纳税证明的。整个过程中,芳芳从未与房产中介和按揭公司接触,就凭着她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靠着2800元“手续费”,就“杜撰”出了她在广州缴税款的“事实”,这其中究竟是怎么完成的?

  从芳芳的“个人所得税缴费明细”来看,她被“设计”出的月收入金额,前6个月是2200元,后7个月“上调”至2400元。不过,这个收入究竟是工资还是其他劳务收入目前并不知晓。

  从明细表来看,税务部门应该是在审核了芳芳的收入证明之类的资料后才录入了她的收入情况。如果真是这种情况,那究竟是谁向税务部门提供了芳芳的收入证明?她的收入究竟又是由哪家公司发的?这家公司是否与芳芳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关系,那在只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芳芳又是怎样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家公司与记者联系的房产中介以及按揭公司又是怎样的关系?

  这些问题都指向一个归宿,那就是造假!因为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芳芳是没办法与所谓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发放工资,没有工资又何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悬疑二

  申报为何如此之快?

  芳芳的“个人所得税缴费明细”显示,其申报日期为2011年4月21日。而这个日子,与房产中介业务员黄小姐将芳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按揭公司的黄先生仅相隔一天。也就是说,黄先生(或者黄先生找人)帮芳芳申报纳税的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而这过程中,还涉及找公司挂靠、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提交资料、审核资料等诸多手续,如果不是有一家“专业”的幕后公司或人员在背后以“产业链”的模式进行操作的话,芳芳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这么快就申报成功。

  悬疑三

  补缴痕迹明显为何还能通过?

  芳芳的“个人所得税缴费明细”上,其每月的申报日期均为2011年4月21日,而缴税的所属时段却是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明显的补缴行为。

  昨日,记者采访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得知,补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税务部门并不能拒绝这种补缴。不过,“限购令”出台后,出现了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劳务关系骗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行为,这种行为属违法。

  有没有办法对这种补缴进行鉴定和审查,防止其仅仅为取得购房资格而补税?据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他们出台举措:包括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并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系统查核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对申请补报及补缴税款出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审核其劳务合同、协议及其它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为大量员工补缴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审核其实际雇佣关系及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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