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毕业生将入职场 为避免试用期变“贱用期” 法官提醒——— “金三银四”求职旺季即将结束,大量应届毕业生作为准劳动者将走进用人单位,开始试用期
新一届毕业生将入职场 为避免试用期变“贱用期” 法官提醒———
“金三银四”求职旺季即将结束,大量应届毕业生作为准劳动者将走进用人单位,开始试用期工作。
由于就业压力日趋增加,部分用人单位就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在试用期内进行“压榨”,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试用期“零薪酬”的现象。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胡高崇法官,就试用期内该如何维权为毕业生提醒儿。
提醒一
试用期限 应与合同期成比例
案例:2008年6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然而入职3个月后,小张就被公司辞退了。
法官说法
合同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规定如符合要求2个月内就能转正,这是可以的。否则毕业生可按正常工资标准索要“超额”试用期的工资。
提醒二
试用工资 3项标准取其最高
案例:小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在1个月的试用期内每月工资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000元。但经了解,小张发现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并不合法。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的80%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的,则三者取其高。
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小张与公司约定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000元,所以该公司应按照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试用期工资。
提醒三
得上社保 试用不是拒缴理由
案例:2010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时公司告知小刘试用合格后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但却并不合法。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提醒四
单位“开人”
须有真凭实据
案例: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试用期未满,公司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小孙解约。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该广告公司需提交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该公司就属于违法解约。
此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8种法定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本版文/记者 那佳 隗硕
制图/周建文
提醒五
试用期间
得签书面合同
案例:2010年7月,小韩入职某电子公司,入职当天公司告诉小韩试用期满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书面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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