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宣布,将由6月1日起,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修订生效当日,向信贷评级机构实施发牌及规管制度。 所有打算在6月1日或之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可由即日起向证监会提交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申请。为协助
证监会宣布,将由6月1日起,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修订生效当日,向信贷评级机构实施发牌及规管制度。
所有打算在6月1日或之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可由即日起向证监会提交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申请。为协助业界过渡至新制度,证监会已发出有关通函说申请明牌照的规定。
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向在港营运的信贷评级机构发牌,并将他们纳入规管制度,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亦配合全球发展趋势。并欢迎业界就有关发牌规定,及实施详情的任何疑问提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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