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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立法宜更重个人权益保护

来源:网络 2011-04-19 15:29:42

10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 我国征信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已有较大的发展。市场对征信业务的需求日趋扩大,征信机构的数量逐渐增加,

    10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

    我国征信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已有较大的发展。市场对征信业务的需求日趋扩大,征信机构的数量逐渐增加,征信业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但是由于征信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没有建立相关的行业自律和法律规范,政府对征信业的监管长期缺位,使征信业的发展呈现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等现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作出了规定。出台管理条例,对于改善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征信内容随意等现象,进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无疑有重要作用。

    促进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固然重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不可忽视。如何防范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样是征信管理立法的应有之义。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规定信用信息不能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在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上,规定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权利……这些规定,不仅约束了征信机构的行为,而且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预设了救济渠道。

    一部新的法规出台,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要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准确性、可行性,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民意,是至关重要的。每个群体有不同的利益,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意见。让不同的群体利益得到表达,在不同征信主体之间、征信主体和信息主体之间实现权利和利益平衡,这正是“征求意见”的初衷。而通读整个文本,人们不难发现,其中尚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比如,目前一些地方征信系统随意设置征信内容,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将手机欠费记录、水电气滞纳金记录、醉驾记录等加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去,成为负面信用记录的“黑锅”。征求意见稿应该对征信内容由谁决定、征信程序如何执行这两个关键问题,作出明细而具体的规定。

    此外,如何改变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个较为明显的“短板”。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信用污点”是个人无意甚至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个人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因此,理应要求征信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等到不良记录被纳入征信系统后再告知。对于征信机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法规也应作相应的规定。

    各种意见不仅代表了不同利益,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对这些意见,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充分斟酌,合理吸收,这对于完善征信管理法规,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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