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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期盼我国有能在世界上站住脚跟的信用评估机构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04-18 10:42:26

“国际金融危机出现了以后,国际商评估的机构对很多主权国家信用降低,欧洲发生了普遍的信用危机,这些事件出来以后很多有人感慨了,说这样一个评估机构不掌握在国家手中,中国太危险,将来中国信用被国际评估机构随便降几个等,中国国际地位

   “国际金融危机出现了以后,国际商评估的机构对很多主权国家信用降低,欧洲发生了普遍的信用危机,这些事件出来以后很多有人感慨了,说这样一个评估机构不掌握在国家手中,中国太危险,将来中国信用被国际评估机构随便降几个等,中国国际地位就要降低了。但是实际上这个问题能不能够真正解决呢?应该说呐喊归呐喊,实际情况并不然。”今天,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2011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第七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年会上做了以上表述。他指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是信用体系的核心,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在世界上能够站立自己脚跟的信用评估的机构,因为用政府的力量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信用评估等级机构难以保证公正的评估,而私人要是有这种评估机构,也不敢给政府的评估信用,只能期盼一个真正能够完成独立的私人的评估机构的诞生。

    他同时还指出,需特别注意在信息问题上,要防止对于私人隐私权的侵犯。

 
    以下为相关文字实录:

    江平:很高兴能够参加信用高峰论坛,也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记得在以前,在我们学校也曾经召开过信用论坛,可是在这个会上应该说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群众乃至于法学家之间,对于什么是信用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我认为信用就是一个市场的主体或社会的主体,履行义务能力的社会评价。为什么说是对于履行义务能力的一种评价呢?因为信用就是这些主体能不能够履行这个合同,能不能够有履行能力一种社会评价,而履行能力是主观,社会评价是客观的,所以在这一点来说应该说信用是主观和客观结合。所以应该说,信用即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点,又是主观和客观结合这么一个交叉的部分。应该说如果我们说信用应该建立两种机制,一种是权利保障机制,一种是风险防范机制,这是我们信用体系里面最核心的两个方面。那么,我们讲权利保障机制,当然信用是一种财富,信用是一种权利,信用也是一种资格。而在这个方面资格是现在争议最大的,这种权利保障机制应该说就是一个主观的方面,关于主体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上保障,而风险防范的机制是一个客观评价的机制。如何从客观上我们能够对他一个人信用,履约能力,履行义务能力能够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价,而公正客观评价是我们信用体系里面最核心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要建立这两套机制,一个是资格的问题,一个是如何能够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机制。第一个问题我想谈谈资格的问题。因为在现在的市场经济里面,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越来越高,那么从2000多年前,罗马国家的法律有做规定,除了一般权利能力平等,还有一条对于有些人可以降低他的权利能力,或者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减少你的资格。如果这个人没有正当职业,其他原因限制他进入这个市场,这个问题应该说在今天我们仍然很重要。我们企业也有一个信用评估的办法,我记得前些年,有的地方司法局对律师进行了信用评估,认为好的律师发给你一个值得信用律师所的称号,其他的人就不值得信用了,有人反对了。怎么司法局能评定一个律师所是不是能够值得信任呢,市场的信任机制是应当由消费者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所以后来这种做法就是取消了。我们现在对金融有这种信用评估等级,我们对于企业呢?大家知道前很多年我们广东信托公司破产,广东信托公司破产以后,我们偿还债务花了很多,国际对于当时中国信用等级降低了。这一降等,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借款利率提高了,担保也要求更严了。所以马上面临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对金融评估,我们对于企业就没有一个完整全面要求评估的体系。我想这里面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对于银行评估,因为银行它的评估是他的支付能力的评估,也就是说这个银行要吸收居民存款,当然有一个信用评估的等级,这个信用评估等级影响了居民在他存款能不能得到保障,这种支付能力的评估是完全必要的。

    而企业的产品是不是名牌产品,它的商标确定的是竞争的能力,而竞争能力是不能靠人为评估,企业的竞争能力强是值得信任的企业,别的企业没有你竞争能力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金融危机出现了以后,国际商评估的机构对很多主权国家信用降低了,如希腊、葡萄牙、冰岛等国家。欧洲发生了普遍的信用危机,这些事件出来以后很多有人感慨了,说这样一个评估机构不掌握在国家手中,中国太危险,将来中国信用被国际评估机构随便降几个等,中国国际地位就要降低了,但是实际上这个问题能不能够真正解决呢?我们国家是不是自己真正有足够的信用的评估机构呢?应该说呐喊归呐喊,实际情况并不然。中国到现在我们还没有一个在世界上能够站立自己脚跟的信用评估的机构。据我所知,现在强调要用政府的力量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信用评估等级机构。我觉得西方国家能够建立真正信用评估等级,有这个权威的不是政府,而是私人。为什么不是政府而是私人的呢?因为政府是有偏见,如果政府现在搞了一个评估机构,对中国政府的信用评估等级,你能降低吗?显然不可能,但是中国的私人要是有这种评估机构,也不敢给政府的评估信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真正能够完成独立的私人的评估机构才能做出这种客观,公正的评估。


    所以,我说信用是一种资格,这种权限范围怎么来界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知道市场包括自由一面,又包括市场秩序一面,从市场自由角度应该充分认识,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自由准入。如果我们从市场秩序角度看,中国市场秩序在世界排名又很靠后,中国要能够使我们市场秩序完善必须要来限制某些没有信用的人或者主体来进入。那么这两个方面,怎么能够结合更好就是值得我们很好思考的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风险防范机制,我觉得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风险评估也是客观存在。所以,应该说对于现在的这种评估,我们应该看到这种评估机制本身不仅应当是客观,不能够主观依照,我们能够主观加进一些虚假,欺诈现象当然不行,就算是客观公正的,是不是能够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呢?比如说,财富是可以评估的,但是财富的评估就有一个问题了,你如何能够防止不侵犯个人隐私权?在我们正式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法院已经完全确认了隐私权的地位,什么是隐私呢?财产是不是隐私,银行存款不是公开的是保密的。但是我们的股票,房地产是要经过登记是公开的,现在我们把世界每一年的富人财产榜上网,中国有多少人进入世界的一千个富翁名单里面,有的人就感到很高兴,但是有的人很不安。你能把我们财产公布于众吗,不是把我放在绑架的地位了,人人都可以随时绑架我了,我的人生危险就要存在了,所以财富的评估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财富公开,不管你是官员也好,私人也好,你的财富应该说是有隐私权的范围,有些东西是不能随便公布的,但是有些人就不一样了,对于官员来说,某些负责官员能够公布于众让群众监督,我们现在能够公布私人财产就是股票价格和他知道房地产公开信息,某些不公开信息你是没有办法知道的。也不能说公布他私人藏了有多少珠宝,价值多少钱,消息从哪来的。所以,我们特别要注意在信息问题上,要防止对于私人隐私权的侵犯。前不久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注意到,你们可能看到一个新闻,说深圳市为了保障深圳要召开大运会安全,最近对八种人进行了调查清理,这八种人不能在深圳市居住,这里面包括没有固定职业的等八种人,这八种人加起来有八万人,要逐出深圳市,过去这种报道没有多少人敢发表不同看法,现在看到不同反响,有人说这样做法是不是违反宪法,宪法规定有居住自由,政府有没有一种治理技能,仅仅是不让他深圳市住,不让他在北京市住,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吗?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格的认定,有点像罗马法当时规定的,某种人准入不仅是市场准入,包括城市的准入,都是有一种资格的限制。应该说对我们如何能够把信用机制和我们法律中的侵权的责任结合起来,这是我们需要很好的思考的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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